《办法》指出,在《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17】74号)明确按装配式建造的项目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区域。咸安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所有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城市规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他项目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市政桥梁工程应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
《办法》强调,严格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管控,保证项目落地。全面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叠合楼板)、预制飘窗、预制内墙板和保温预制外墙板等装配式部品部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以及《咸宁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等规定落实装配率指标要求。对确因技术条件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由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方可调整或变更建设方式。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经住建部门核准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