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细则适用于咸宁地区新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本细则要求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份;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份;3.采用全装修;4.装配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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