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规定全省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业建筑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认定,明确所申报的项目需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所申报的项目须是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无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的项目。
《实施细则》强调,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应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7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核查所需各项资料。
《实施细则》强调,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应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7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核查所需各项资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住建厅引发的《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文〔2010〕101号)同时废止。